據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載,隋文帝開皇年間,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種刑法,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,按上「十惡」這個名稱,分別是: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等十大罪刑。
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,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。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「十惡不赦」,用來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【典源】
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
高祖既受周禪,開皇元年,乃詔尚書左僕射、勃海公高熲,上柱國、沛公鄭譯,上柱國、清河郡公楊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縣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縣公韓濬,比部侍郎李諤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絞,有斬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應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應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。唯大逆謀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斬,家口沒官。又置十惡之條,多採後齊1>之制,而頗有損益。一曰謀反,二曰謀大逆,三曰謀叛,四曰惡逆,五曰不道2>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義,十曰內亂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,雖會赦,猶除名。
〔注解〕
(1) 後齊:即北齊(西元550~557),北朝諸朝之一。北魏分裂為東、西魏後,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,國號齊,建都鄴(今河南安陽縣),據有今山東、山西、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。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,其後諸帝驕淫,寵信小人,終為北周所滅,史稱為「北齊」。
(2) 不道:違背正道。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、支解屍體、製造蠱毒、厭魅的重罪。
源自「中華民國教育部成語典」
“十恶不赦”是哪“十恶”
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典中,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晋的《魏律》,北朝时的《齐律》。“十恶”最早出现在《齐律》中,当时称为“重罪十条”。
“重罪十条”把这十条罪行称为“十恶”,并且规定绝不赦免,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“十恶不赦”的说法。它的主要内容有:
谋反。被视为十恶之首。谋大逆。
指毁坏皇家的宗庙、陵寝、宫殿的行为。谋叛。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。恶逆。指打杀祖父母、父母以及姑、舅、叔等长辈和尊亲。不道。不讲道德。大不敬。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,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。不孝。指咒骂、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、父母。祖、父辈死后不举办丧事,丧期嫁娶作乐。不合睦。不义。指殴打、杀死长官(一般指州县长官),丈夫死后不举办丧事并作乐改嫁等。内乱。指与祖父、父亲的妾通奸。
《城市晚报》2005.12.15孙兆龙文